近几年来,媒体屡屡曝光由基层公安机关制造的极端荒诞的“处女卖淫”案件。这些案件几乎惊人地相似:一批贪婪而凶狠的警察(或者“准警察”)不分青红皂白地抓捕无辜少女,使用一切残酷手段刑讯逼供,迫使少女承认自己参与所谓的“卖淫活动”。后来,经过受害者本人的抗争和媒体的曝光,受害的少女得到医学检查证实仍是处女,警察的暴行引发公愤,司法机关介入进行调查。尽管部分受害者获得一定的赔偿,部分凶手也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最终的公正依然遥遥无期。
美国历史学家布瑞安•伊恩斯在《人类酷刑史》中写道:“酷刑是对个人尊严的可耻而邪恶的践踏,是违反人类本性的罪孽。而一个令人悲哀的事实是,酷刑仍在世界上许多地方,至少是以半合法的形式存在着。”这些案情每一件都无比荒谬且令人发指,它们昭示着某些地区法治的溃败和邪恶的横行,以及普通老百姓的无助与可怜。然而,在此背景下,居然还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二零零五年的人代会上建议说,应当进一步扩大警察的权力,让警察可以任意检查所有公民的身份证,他宣称只有这样方能“降低犯罪率”。我实在不明白,在“处女卖淫”的冤案不断被制造出来的今天、在像孙志刚这样的公民的生命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的今天,倘若警察的权力再度膨胀,公民的基本权利又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呢?若干“处女卖淫”的案件已经在警示我们:一旦执法者的权力过度扩张,突破了权力制衡的一般规律,公民的权利将受到巨大的侵害。
(一)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
发生在陕西省泾阳县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足以让古人写的“拍案惊奇”黯然失色。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少女麻旦旦正在姐姐开的理发店里和姐夫、侄女一起在看电视。突然,从门外进来两个男性,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麻旦旦拉出门外,塞进一辆面包车,带到了派出所。后来,她才知道这两人是蒋路派出所的干警王海涛和该派出所的聘用司机胡安定。
到派出所后,胡安定将麻旦旦拉到外面,双手反拷到篮球杆上,并打了她两个耳光。麻旦旦拒绝承认参与卖淫的罪名,胡便说:“那你就在这儿享福吧!”直到半夜一点多钟,王海涛才把麻旦旦放下,带到房里要她好好交待。不久,胡又将她反拷到外边的一根电线杆上,不仅说了许多下流话,还动手动脚。麻对他说:“你也是有姐妹的。”胡却说:“我姐妹不像你这样卖淫。”随后,王海涛又把麻旦旦带到房间里,王离开后,胡进来在麻的脸上和胸脯上乱摸,还往下脱自己的裤子。在遭到拼命反抗之后,胡第三次将麻反拷到外面的电线杆上,并找来一根绳子,把她反拷的双手往空中吊起来。胡威胁说:“你不说,宁死不屈,还想当第二个刘胡兰?”麻旦旦说:“刘胡兰也是你能侮辱的吗?”胡则扬言道:“我就把她和你一起侮辱,看你还有啥说的,看有谁来救你?”
就这样,王、胡两人轮流审问,一直审到了四点半。他们叫来了派出所所长彭亮。彭亮一进办公室就把门关上,说:“这件事你跟哥说,哥帮你瞒得紧紧的,弄成小事。”彭边说边开始动手动脚,把麻旦旦的裤子往下拉。麻用力反抗说:“再这样我就要喊人啦!”没想到彭居然说:“你喊谁?谁都不敢来!我是这儿一所之王,就是我说了算。”彭在麻旦旦的腿上踢了两脚,并且打了两个耳光,她当场就晕倒过去。等她醒来时,发现裤带被人解开了。后来,麻旦旦被迫在一份不知道内容的招供材料上签了字,之后她又被锁进胡安定的宿舍,直到次日晚上七点多才被释放。
就在麻旦旦回家的这一天,泾阳县公安局出具有一份处罚裁决书。裁决书上的姓名虽是麻旦旦,不过这位十九岁的少女的“性别”却成了“男性”,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
在东营打工的日照女孩张旦也遭受了类似的酷刑。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张旦坐着经理开的夏利车外出,当车开到立新村附近时,一辆警车出现了,下来四名协警,不由分说将他们带到了辛北派出所第二警务区。在警区里,四名协警审问张旦,并让她承认卖淫。一名二十多岁的协警脱下警服,抓着张的头发往墙上撞,后又打她的脸,踢她,并用警棍劈头盖脸地打她。另一名协警也参与了殴打。张被打得头晕恶心,只好按对方的要求做了笔录。次日,经理按照警察的要求,将五千元罚款交了过去,罚款收据上写明“嫖娼”。张旦因为被打行动困难,到了第三天,她才拖着伤痛的身体到东营市东营区医院检查,检查证明她的处女膜完好;第五天,张旦又到东营市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仍证明她是处女。
江苏盐城的另一个少女金磊,命运同样悲惨。二零零二年三月八日,金磊被抓到派出所严刑逼供,要她承认参与卖淫活动。警员周彦才一口气打了她三十多个耳光,还用鞋踢她脚后跟。后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盐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金磊的伤势进行了法医鉴定:“金磊右脚跟处已化脓。其自述大腿根部有青紫,现已消失。金磊神智清楚,但神情呆滞。”当金磊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市公安局把她带到一个招待所去审问。审讯的警察是轮流换班,而金磊连续三十几个小时一直坐在那里,不让睡觉。警察凶狠地威胁她说:“你还复议呢,你父母要被你害死了。”此后,金磊先后四次进行妇科检查,证实确系处女。
“处女卖淫”的案件是通过酷刑制造出来的。《大英百科全书》对酷刑的定义是:“酷刑是为了惩罚、胁迫、强迫和获取口供或情报的原因而采用的造成肉体或精神痛苦的行为。从历史上看,政府用酷刑对付他们的敌人并使之成为他们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然而,酷刑不是遥远的历史,它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发生在我们生活的此时此刻。它的对象也不是“国家的敌人”,而是一些弱小的少女。对社会群体中最柔弱的女性的戕害,充分说明了我们社会中正义和良知的稀薄甚至缺失,是今天中国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最不和谐的声音。对无辜少女进行骇人听闻的肉体和精神的折磨,不仅是某些基层警察的“爱好”,更受到一些上级官员的同意、默许乃至鼓励,因为他们需要侦破案件的数据,这些数据乃是“政绩”的标志;他们还需要定额的罚款数量,这些罚款与他们的收入直接挂钩。
这些残忍的警察或者“准警察”,在家中也许是好政府和好父亲,正像麻旦旦所质问的那样,他们也有母亲、女儿和姊妹。但是,他们为什么一走上工作岗位就如此冷酷和凶残呢?这一转变是如何发生的?美国学者鲍迈斯特尔在《恶——在人类暴力与残酷之中》一书中探讨了“他们为什么发笑”的问题,施虐者们为什么会向疯子一样发笑呢?他指出:“拥有权力的人有时确实从强加于受害者身上的羞辱那里得到满足。……对发笑的人来说,其中另有深意:打破紧张气氛,或是为受害者处于自己掌握之中而得意。但是对于受害者而言,笑声充分现实了凶手是撒旦式的恶魔,他们的罪孽深不可测。”美国加州大学圣克鲁斯分校的心理学教授克瑞格•汉内主持了一项关于监狱刊售和囚犯之间行为方式的研究,研究人员在学校的地下室中修建了一所模拟的监狱。学生们自愿分成两组,分别充当囚犯和看守。看守很快就变成了欺凌囚犯的虐待狂,原定为两个星期的实验不得不在六天后就停止了。汉内说:“这是一个人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不见得只是邪恶的人才会做出恶劣、甚至是邪恶的事情来。”实验表明:权力令人产生虐待倾向,这是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本性,是一种只需要七天就可以形成的习惯。这些残忍的警察不是电影中的“另类动物”,他们就生活在我们身边。学者高一飞由此指出:“一个缺少制约的有权力者,当突然有人没有按照他所习惯的方式去恭维、抬举、顺从他时,他就会觉得无法忍受。于是,他就可以骂人、打人甚至于杀人了。”那些虐待少女们的警察就是这样“炼成”的。
(二)“恶警”执“恶法”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某些公检法机关习惯于使用酷刑来获得口供,公民的“沉默权”被执法人员当作“笑话”来看待。某地的一名公安局长公开宣称:“不打人,我们怎么办案?”现阶段中国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中“职权主义”的色彩较为浓厚,侦查机关侦查权过于强大,并且缺乏外在制约,随时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刑讯逼供“广而见之”,中国要成为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既不在于“有法不依”或者“执法不严”,而在于如何消除“恶警执恶法”的现象。现存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严重缺陷,而执行法律的警察之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腐败分子乃至社会渣滓。“恶法”与“恶警”的结合,其破坏性必然呈几何级增长,也就催生出了诸如“处女嫖娼”、“处女卖淫”之类的、比天方夜谭还要天方夜谭的案件来。
“恶警”充斥执法机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退伍军人被安置在公检法机关是长期形成的“惯例”。谁都知道执法机关的位置是“肥缺”,官员和富商们纷纷送读书无望的子女参军,退伍之后便安排子女占据这些“风水宝地”。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曾经在《南方周末》撰文质疑这一政策,认为“让没有法律常识的退伍军人执掌司法大权,如同让没有医学知识的人给病人开刀一样危险”。这篇文章立即引起了某些既得利益群体的强烈反弹,他们给作者扣上了“破坏双拥工作”、“动摇军心”等可怕的高帽子,并施加压力让《南方周末》中止了这一讨论。迄今为止,这种“退伍军人摇身一变成为执法者”的政策依然在全国各地广泛地实行着。
其次,在有正式编制的执法者队伍之外,还有数量更多的“准执法者”——一支由联防、协警、保安等各种身份的人组成的“编外警察”。由于这些“准执法者”的权力不是由全体公民赋予的,而是由某些公安机关“让度”的,所以它既强大的又暧昧。说它“强大”,因为它并不忌惮民众的监督权,甚至敢于大规模地对弱势群体使用暴力;说它“暧昧”,因为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谁可以执法、谁不可以执法以及如何执法等等,这就给“准警察”们为所欲为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于是,在麻旦旦一案中,派出所雇用的司机胡安定也就堂而皇之地成了执法者;在张旦一案中,四名“协警”居然理直气壮地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诚如阿克顿勋爵所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警权的扩张导致了某些警务部门沦为腐败的温床,也导致了某些警察沦为虐待无辜公民的凶手。“一个普通人怎么会如此不人道地对待另外一个人”,其答案是人性本罪,其解决办法则是对掌握巨大权力的特殊人群进行制约。警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固然因为处理违法犯罪和突发事件而需要拥有较大的权力,但是如果不对此种权力作精密的制约,警察便很容易蜕变为比普通罪犯更可怕的“穿着制服的罪犯”。在金磊一案中,金磊的父亲金国瑞得到女儿被抓的消息之后,东挪西借凑了三千元,给了负责处理本案的城东派出所警官周彦才。周彦才把钱用报纸一包,连个条也没给,只是说:“用了钱,什么都好说。”金国瑞这个善良的农民哪里知道,周彦才正是毒打他女儿的凶手。他在交了所谓的“罚款”之后,苦等女儿回家。然而,等来的却是一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张《收容教育决定书》,他被告知女儿将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周彦文一手打人,一手收钱,正说明他的权力根本没有受到其他同事、其他部门的制约,他个人可以肆无忌惮的处理落入他手上的“沉默的羔羊”——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和一个农民的女儿,在他眼里哪里是应当享有基本人权的“公民”。
英国哲学家罗素在《权力论》中,曾经详细讨论到如何根治酷吏和恶警泛滥的现象,他承认一般政治学中对于权力的节制途径,即“权力制约权力”、“法律制约权力”、“多元社会团体制约权力”;另外,他还提出了需要从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宣传条件、心理和教育条件共同入手来改善权力。仅以最后一点而论,“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一直被有意遮蔽:警察长期被塑造成顶天立地的英雄,仿佛没有普通人的种种弱点似的。其实,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和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得警察的心理健康状况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警察比普通人更需要心理医生。
产生“恶警”的另一原因乃是“恶法”的讯在。“恶警”须有“恶法”之配合,方能“如鱼得水”、“相得益彰”。在金磊一案中,当地公安部门所坚持使用的正是这样一种“恶法”:当人们追问“处女怎么能卖淫”的时候,盐城市公安局的回答是——处女也可以卖淫,因为处女可以进行口淫、手淫。该局赵开庆副局长声称,公安部曾有规定,手淫、口淫都可视为卖淫嫖娼。他还透露,在公安局给金磊做的那次检查中,专家怀疑她曾做过处女膜修复手术,但并未就这点达成书面意见。然而,让人感到自相矛盾的是:如果警方认为金磊是口淫、手淫,那么为什么又为她做了四次处女膜检查呢?赵副局长所说的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颁布)中有如下规定:“卖淫嫖娼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等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该批复已于二零零一年四月五日被废止。被公安部同时废止的有七十九件规范性文件,该批复为其中第三十九件。作为执法者,赵大局长居然丝毫不知道自己执行的所谓“法律”已经被废止,他的素质如何当然就可想而知了。
一个少女需要以医学检查所验证的“处女之身”来证明自己的“无罪”,这本身就已经够荒谬的了,连中世纪专制制度的黑暗也不过如此;更加荒谬的是公安部的这一被当作“补充法律”的“批复”,它本身的含混不清导致了无数“莫须有”的罪名的产生——而今,此批复的被废除也许能让可怜的金磊免遭灭顶之灾;但是,在此批复得到实施的那些日子里,究竟有多少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被定罪呢?
此“批复”本来只是部门的文件,却成为比普通法律还管用的“特殊法律”——这也是一种“中国特色”。这个“批复”把所有的公民都当作潜在的嫖娼者和卖淫者,面对着这个可怕的批复,即便像麻旦旦、张旦、金磊等冰清玉洁的少女通过医学检查证明了自己的“处子之身”,也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一“批复”赋予了警察以无边无际的权力,在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下,简直就是“警察说你是嫖客你就是嫖客”、“警察说你是妓女你就是妓女”。我们要为此“批复”的被废除而感到庆幸,但更要深思的是:在过去的岁月里,类似的“批复”究竟有多少,它们究竟伤害过多少公民的基本人权?我们更要警惕的是:如今究竟还存在着多少类似的“批复”,它们是否还在“指导”着公安人员的办案方式,而未来是否还有可能产生更多类似的“批复”?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杜绝这些“批复”被法律话的可能?这是摆在每一个法律工作者以及每一个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民众面前的、不容回避的问题。
(三)律师遭遇“迷墙”
近年来,“法治”成为中国官员们喜欢挂在口头的一个词汇。从外出访问的国家元首到外交部的新闻发言人,从政府总理到地方大员,从中共纪委的书记到低级的警员,开口是“法治”,闭口也是“法治”。这比起毛泽东时代的“无法无天”来固然是一种进步——经过几十年的血雨腥风之后,中国人总算明白了法治比人治更文明、更先进。然而,口头上的法治与实践中的法治之间,却还有十万八千里的距离。
在金磊一案中,金磊的父亲金国瑞为女儿请了盐城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辉、赵文进,决意要为女儿讨个公道。但是,进入调查之后,律师却陷入了“鬼打墙”般的迷宫之中,丰富的法律知识变得毫无用处。两位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的记者,他们接受委托已近两个月,到现在为止不能看到任何卷宗,也无法见到金磊本人。律师搜集到了一批证人的证言。给金磊做处女膜检查的盐城市皮肤病性病防治中心、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的证言称:他们给金磊做过检查,发现其处女膜完好,系处女。曾经在拘留所里与金磊关在一起的一名妇女徐书英的证词称:“我和金磊住在一个监房里,有五六天时间。我看见金磊走路有点拐,不能正常走,腿上也有伤。金磊告诉我,她要是卖淫,早就跳楼死了。她说警察抓住她的头发往墙上撞。我看见她的头发一把把地往下掉,脚后跟有青紫和血泡。另外,我看见金磊一只膀子上也有伤。”然而,这些证词还是无法让金磊获得自由。两名律师坦陈道:“我们的调查一涉及到金磊本人,就阻力重重。我们要求保释金磊,遭到拒绝。我们曾到看守所要求会见金磊,也遭到拒绝。看守所一领导说市公安局反复交待,任何人不得见金磊。”
不得已,两名律师又去盐城市公安局要求见有关领导,却多次吃了闭门羹。后来,公安局法制处的处长郭传扬接待了他们。郭表示,局里很重视此事,已经开了六次会议研究。有关领导认为,公安干警的素质是高的,刑讯逼供是“高压线”,他们不可能去碰“高压线”。后来,一名记者前来采访,他比律师要幸运一些,终于采访到了盐城公安局的赵开庆副局长。赵坚持说:“我们认为,金磊卖淫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不存在干警刑讯逼供的问题。”而民警周彦才干脆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并狂妄地表示:“我知道你们去过了市局。我这是职务行为,有任何问题你们可向市局采访。”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律师给市公安局发书面电报,要求会见金磊。至十日,未得到答复。五月十日,律师再次到看守所要求会见金磊,遭到拒绝。他们又赶到盐城市公安局交涉,依然没有得到许可。公安局的理由是:律师没有金磊本人的亲笔授权。律师则强调说:“没有亲笔授权是因为遭到阻挠,我们没有机会和当事人见面,怎么可能得到她的亲笔授权?”跟这帮魔鬼讲逻辑,无异于缘木求鱼——除了权力构成的等级秩序之外,他们什么也不信,宪法和法律在他们眼中如同废纸。此时此刻,在这个庞大而僵硬的官僚体系面前,掌握了现代法律条文的律师就如同卡夫卡小说《城堡》中的那个土地测量员K一样,走进了一个巨大的迷宫之中,无路可走、无理可说。这两位可怜的律师透露说,公安局的领导对他们查阅卷宗的要求不置可否,对会见金磊的答复是:你们去找看守所,不让见,你们可以和看守所打官司啊。是的,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他们是可以起诉看守所,但如此一来,他们必将陷入一个更大的黑洞——最后,他们离金磊案件也将越来越远。
有人批评今天的中国律师群体未能捍卫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样的批评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律师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障?律师参与行政诉讼,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水平,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有助于实现律师维护国家法律实施的职能。在中国,当事人的权益和律师的力量,与司法机关的权力相比微不足道。看看律师们在警察的面前如何不受尊重吧——律师拥有的是虚幻的法律,警察拥有的是实际的权力。权大,还是法大?在中国,这不是一个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律师要想顺利办案,必须先要摆平公检法三家的“关系”,从人情交际到金钱贿赂无所不用。而像这类以撕破警局内幕、揪出警局凶手为目的的案件,即使是王牌律师出马,也是步履维艰。有多少尚存良知的律师愿意接手这类吃力不讨好的案件呢?即便承接这些案件,律师又有几成的胜算呢?公安部门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利益集团,他们岂能容忍律师对自身的权威提出挑战?某些公安局当然有趾高气扬的本钱,因为一切都在他们的控制之中:他们有足够的力量让受害者收回复议的请求,也有足够的力量制止律师的“多事”,还有足够的力量拦截新闻记者的采访。他们深知,在上行下效、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机制之中,即便弄出了“处女卖淫”之类的丑闻来,也会有上级出来替他们维护和遮掩的,因为他们与上级之间的利益是趋同的。
律师如何才能走出“迷墙”呢?目前产生了一线曙光: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合法利益,获得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资料,甘肃白银警方日前被列为全国公安讯问三项制度试验试点。从五月开始,白银市白银公安分局开始进行律师在场制度、录音制度及录像制度等三项制度的试验工作。有法学专家指出: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首先可以确保侦查机关调取口供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克服调取口供中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出现;其次可以确保口供内容的真实性,特别对那些没有阅读核对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律师在场协助核对口供笔录,防止口供笔录被篡改,从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不利后果的出现;另外,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在场权,可以使法律更加平衡和完善。
“律师在场”是通过律师行使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权,以达到保护被告人人权的目的。就此而言,“律师在场权”也是一项我们应当选择和有必要落实的制度。如果“律师在场权”在全国早日得以推广,那么受害的少女们就不至于受到警察残酷的虐待,作为公民的尊严和自由也就能够得到有力的捍卫。
(四)遥远的公正
在短短两三年间,出现于媒体上的“处女卖淫”冤案就有近十起之多,而没有被曝光的同类案件究竟还有多少呢?被诬蔑为“卖淫”而无法辩白的“非处女”又有多少呢?
这些案件的受害者大多没有等来公正和补偿。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晚,随州市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民警吴俊,将发廊女小芳及另一男子带进派出所审查,并向所长高子国报告称,抓获嫖娼现行。吴俊对小芳刑讯逼供数小时,小芳被迫“胡编乱说”供出了二十多个“嫖客”。随后,高、吴将“嫖客”们传唤到派出所,这些人为免皮肉之苦,只得承认“嫖娼”,在交清了罚款或者打下欠条后被放回。小芳被关押六天之后被放回,后经多次处女膜鉴定,均被证实为处女。事后,随州市检察院对高子国、吴俊提起公诉。该市曾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判高子国无罪,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吴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法院再审此案后,依然维持原判。后来,随州市两名全国人大代表对此案进行监督,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反映此案判决不公,高子国仍在原单位任职,吴俊还被调到随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工作。
与之相似,在张旦一案中,受害人没有获得任何的赔偿,凶手也没有受到任何的惩罚。当《齐鲁晚报》的记者来到辛北派出所第二警务区了解情况时,负责这里工作的一名姓宋的警官表示,此事东营市局正在处理。他还说,这个警区较大,正式干警只有他一个人。作为联防人员的协警,确实存在素质不高的情况。由于处理结果还没有出来,那几名协警还在继续上班。
在这几起案件中,舆论最关注的是麻旦旦一案。麻旦旦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确认泾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裁决书违法、强制传唤和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法、强迫原告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违法、对原告的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对原告使用械器和械具违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百万元。二零零一年五月九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原告作“ 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十内支付原告赔偿金七十四点六六元,医疗费一千三百五十四点三四元、误工损失费每日二十五点六七元。听到判决,挂着吊针出庭的麻旦旦当场昏厥。区区七十四元人民币的赔偿对麻旦旦的精神又是一次严重伤害,法官们以法律的名义再次往被害者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
酷刑是文明和法治的敌人,“处女卖淫”案件的存在乃是对自由与共和的嘲弄。学者埃兰恩•斯卡里指出:“这个世界通过施行酷刑的人的语言、行为和体格以三个圆圈展现在囚犯的面前:文明的随意的技术和文化的体现构成了医药和法律这两种社会制度的拱顶,它们反过来又成为这个房屋的基础。正如这个囚徒的招供使得他内敛的封闭世界昭然可视,那么拷问者使这个世界再一次崩塌。文明被带到这个囚徒的面前并在他的面前,并在此囚徒被毁灭的过程中一起被毁灭。”警察权力的扩张,使得酷刑成为“家常便饭”,使得公民成为生活在恐惧之中的蚂蚁,使得另外两大权力机构——法院和检察院——萎缩乃至形同虚设。于是,可怕的后果出现了:公正依然是那样遥远。施暴者依然逍遥法外,甚至依然执掌法律;受害者却只能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呼唤公正的都是无权无势的弱者,而弱者的利益向来都可以忽略不计。当抓捕卖淫嫖娼者被作为任务下达、甚至像当年划分右派一样有具体的数字的时候,当“扫黄”成为上级“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就和基层“创收”的源泉的时候,还会有无数的冤案产生。
鲁迅说过,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人肉宴席的场地,吃人就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今天中国“处女卖淫”案件层出不穷的现实,再次验证了鲁迅的判断是何等的正确。在那些被虐杀、被伤害、被侮辱的人群中,最大的一部分人就是女性。那些执掌权力的恶警们,既要享受“超级嫖客”式的荒淫无耻的生活,又要制定一系列的恶法和“礼义廉耻”的道德准则;既要假装出一副蔑视和痛恨妓女的“高大全”的形象,又禁不住要把所有的女性都看作是可以成为他们生财之道的“妓女”。麻旦旦、张旦、金磊、小芳……这些弱女子们就这样成了人肉宴席上的牺牲品。在一个道义被抽空的社会里,她们得不到道义的支持;在一个法律仅仅是摆设的社会里,她们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一个良知和爱极度匮乏的社会里,她们很难得到起码的怜悯和同情。
因此,我绝对不相信二十一世纪是“中国的世纪”。真是如此的话,被“中国化”的整个地球岂不成了一个恶警横行、恶法肆虐的世界?我对发出如是伟论的博学鸿儒们充满了厌恶,不禁想对他们说:睁开你们眼睛吧,看看这些被警察殴打、被法官侮辱的少女们吧,听听他们在法庭上的哭泣和在黑牢中的呼喊吧。那才是一个真正的中国。要做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先从这些被侮辱的少女爱起吧,关注她们的命运,为他们的遭遇呼吁,才是我们爱国的第一步。
——二零零五年五月改定 ──《观察》首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 Sunday, May 22, 2005 本站网址:http://www.observech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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