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的声明

林昭

(林昭被提出公诉后,于1965年5月31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次日,林昭刺穿自己的手指,血书了《判决后的声明》。)

昨天你们--那所谓的伪法院假借而盗用着法律的名义非法判我徒刑二十年!这是一个极其肮脏、极其可耻的判决!但它确实也够使我引为叛逆者无上光荣!

自来善恶不圣峙即如汉贼不两立,你们这一非法的可耻判决,从另一方面看恰恰是林昭个人战斗生涯的上好见证!它证明着作为一名自由战士之林昭的吾志情操大节正气!更证明你们的欺骗、引诱、迷惑、试探、逼迫、折磨、侮辱、凌辱、摧残、残害等种种一切鬼域伎俩,终于不得不在反抗者坚毅不屈贞烈无二的意志之前宣告彻底失败而完全破产!

这是一个可耻的判决,但我骄傲地听取了它!这是敌人对于我个人战斗行为的一种估价,我为之由衷地感到战斗者的自豪!我还做得太少,更做得非常不够。是的,我应该努力做得更多,以符合你们的估价!除此之外,这所谓的判决于我可谓毫无疑义!我蔑视它!

看着吧!历史法庭的正式判决即将照告于天下后世!你们这些极权统治者和诈伪的奸凶--歹徒、恶赖、窃国强盗和殃民贼子,将不仅仅是真正的被告更是公诉的罪人! 

公义必胜!自由万岁!

林昭 主历1965年6月1日





原载:历史我记录
日期:2006年
文革博物馆